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探索科学的监管方式,本着控源头、查案件、检商品、保平安的工作思路,根据绍市工商检【2004】18号文件要求,县局决定对有可能用于违法加工食品且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和影响食品内在质量的部分化工产品(以下简称特殊商品)运用工商职能进行重点监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商品的确定
根据当前商品质量检测的实际情况,以下10类特殊商品列入重点监控管理:工业食盐、工业酒精、双氧水、保险粉、甲醛、吊白块、亚硝酸盐、二氧化硫(漂白剂)、硫磺、焦亚硫酸钠等。
各工商所(分局)可结合当地食品安全的实际,增加新的品种,并报县局经检科备案。
二、特殊商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经销台账:分别载明进货的时间、来源、品种、数量及销售的时间、对象、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分清商品大类:不得将特殊商品与可作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混合放置,在销售商品的票证上应明确标注“工业用途”和“食品用途”字样,严格禁止将上述10类商品用于食品加工。
(三)查验购买用途:对购买特殊商品者应查验其用途,若是用于工业生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个人购买用于日常生活的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并记录备查。
三、监控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重点监控。各地要结合经济户口,建立特殊商品经营者名册,各工商所(分局)要与其签订责任状,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和管理要求,进行重点监控。
(二)加强巡查,督促到位。要以辖区管理为主,确保管理到位,重在教育引导,加强日常巡查,督促特殊商品经营者尽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三)依法监管,奖惩结合。要充分利用信用评价机制,对经营者自觉把关、控制源头、规范经营、为食品安全作出成绩的,要予以鼓励和表扬,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因自身疏于管理等原因,导致上述商品用于违法加工食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对失责失查或故意放纵导致食品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案件,要在媒体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危害巨大的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追根溯源,监控源头。各工商所(分局)要按照大要案件申报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食品案件信息,在查处有关食品案件中应注意追根朔源,一查到底,以从源头上加强监控。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实施,于8月底前建立特殊商品的监管网络和管理制度,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局经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