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珠宝、贵金属饰品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维护我县珠宝、贵金属饰品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绍兴县工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珠宝、贵金属饰品进行专项抽查的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检对象:
全县经销珠宝、贵金属饰品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受检品种:珠宝、玉石、钻石、金银、白金等饰品。
三、抽检时间:
2004年5月上旬
四、检验依据:
1、GB/T16552-2003《珠宝玉石 名称》。
2、GB/T16553-2003《珠宝玉石 鉴定》。
3、GB/T16554-2003《钻石分级》。
4、GB11887-200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5、ZP0021-2003《浙江省珠宝玉石饰品产品日常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6、XZ3352-2003《浙江省贵金属饰品产品日常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五、抽样方法:
由本局执法人员持本《通知》及抽样单到各有关经营单位随机抽取。
六、抽检数量:
珠宝玉石饰品各1件;贵金属饰品2件,其中1件检验,1件封存在企业做为备样。
七、收费标准:
按照浙工商检[2002]31号文件规定,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的,由受检者承担检验费。检验费为:珠宝玉石饰品200元/批次;贵金属饰品70元/批次;镶嵌类珠宝贵金属饰品270元/批次。
八、组织实施:
本次抽查由县工商局市场规范科组织实施,县局相关职能科室及各工商分局、工商所予以配合。
九、结果处置: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本局将公布抽查结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