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7]77号
关于注销吴桂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通知
吴桂芳户:
你户于1997年2月20日登记的座落于斗门镇居委会南街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吴光武和妻子沈琦多次对土地使用权归属提出异议,现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有关证据材料,经绍兴县人民政府2007年7月10日绍县政函(2007)26号文件批复,决定撤销你户地号384号、证号335号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注销颁发给你户的绍国用(斗门)字第335号土地证书。
如对该撤销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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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