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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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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招投标中心文件

 

 

 

 


签发人:严百兴

县招投标中心〔20081   

 

 

 

关于印发《绍兴县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

拍卖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绍兴县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已经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县招投标中心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管理办法  通知

绍兴县招投标中心                   校对:章月兰            2008319日印发

 

 

 

 

 

 

 

绍兴县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强拍卖会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绍兴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规定条件,经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确认,并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同意备案的拍卖机构。

第三条 拍卖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产权必须进场交易,拍卖代理机构从中心会员中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标的在十万元以下的国有(集体)产权,经县招标办批准,委托人可在同级纪检部门监督下自行组织拍卖活动,但须在拍卖会员中选择拍卖代理机构。

    第四条 会员的日常管理由中心负责,并接受县招标办监督。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拍卖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外地企业应在绍兴地区注册有分公司,且有固定的业务场所,相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二)拥有二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及拍卖从业资格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二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拍卖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企业须同时提供在绍兴县或越城区注册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固定办公场地的权属证明);

(三)上年度全年经营业绩(以绍兴地区的营业税纳税凭证为准);

(四)拍卖行业资质证书、信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企业章程及拍卖业务规则;

(八)《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中心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的全部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其会员资格合格与否的决定,对获准成为会员的拍卖机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缴纳诚信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保证金在退会时无息退还。 

第八条  拍卖机构每一年度只可申请一次会员,会员有效期为一年。每年三月底重新确定下一年度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如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标办备案:

(一)     企业章程变更;

(二)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     名称、业务场所变更;

(四)     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变更;

(五)     其他须备案的事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当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退会。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中心产权拍卖项目招标信息;

(二)参加拍卖项目投标,代理产权拍卖业务;  

(三)按规定收取佣金;

(四)参加中心举办的有关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

(五)按照规定退会;

(六)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严格保密;

(四)及时向中心反馈产权拍卖信息,整理业务档案;

(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六)服从县招标办、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七)其他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拍卖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在中心网站(www.sxxztb.com)获取产权拍卖代理项目招标信息;

(二)按规定投标;

(三)中标会员与出让方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四)按相关规定编制拍卖文件,经出让方确认后,在公告信息正式发布前三个工作日内报县招标办备案;

(五)在中心办理竞买咨询、报名等事项,负责拍卖会现场秩序,主持拍卖会;

(六)负责签订转让协议、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结算等工作;

(七)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会员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特殊拍卖标的或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拍卖活动,应在拍卖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竞买报名汇总表、竞买成交汇总表等相关资料送中心存档并输入中心电脑。

第十七  县招标办、中心对会员进行不定时检查,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交易、终止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正常业务,影响拍卖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提供虚假凭证或交易文件,披露虚假信息的;

(三)采取胁迫、欺骗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或妨碍交易的;

(四)经调查核实,会员不具备开展拍卖代理业务相应资格条件的;

(五)发生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的;

(六)会员可能涉及违规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调查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县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县招投标中心拍卖机构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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