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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服务业消费者维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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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分局)、消协分会,县局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省委提出的“关注民生”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新消费”运动,崇尚科学、合理消费,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满意、和谐的消费环境。根据浙工商消[2008]16号文件要求和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餐饮服务行业消费维权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一)了解当前餐饮业发展的现状,掌握该行业存在的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

(二)查处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制止侵权行为,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市场秩序。

(三)评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合理行业惯例,修订或完善餐饮业行业规范,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组织开展消费调查,掌握餐饮业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合理商业惯例及消费陋习。要采用消费调查问卷的形式部署和开展餐饮业专项消费调查,了解当前餐饮业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消费者的满意程度,掌握存在哪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餐饮业行业不合理惯例以及消费陋习进行点评,推动该行业消费维权水平的提升。(该项工作由消费者协会负责)

(二)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要立足工商职责,组织开展餐饮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五类违法行为:

1、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服务过程中提供假冒烟酒、对菜肴的原料或产地作虚假陈述、短斤缺两或将包装物重量计入商品净重等;

2、证照是否齐全,重点检查会所式消费场所的证照是否齐全;

3、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酒水供应商的进场费等;

4、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如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店堂告示或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

5、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如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服务环境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追查到底,从重从快处理。各地可公布一批重大侵权行为,震慑不法分子,增强执法效果。(该项工作由经检科牵头,各工商所〈分局〉配合)

(三)组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剖析餐饮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出台或修订公平合理的行业规范。要组织召开多个层次的座谈会、研讨会,对当前餐饮业存在设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收取餐具消毒费等带有行业惯例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上进行剖析、研讨、论证,出台或修订公平合理的餐饮业服务规范。(该项工作由消费者协会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八月上中旬):各工商所(分局)、消协分会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掌握大型餐馆及景区内餐馆分布情况,以及餐饮行业中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报县局消保科、消协,为下步工作打下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八月中旬至九月底):消费者协会要全面开展消费调查,深入了解餐饮业消费维权现状,并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剖析部分涉嫌侵权行为,适时根据调查研讨结果,点评不合理商业惯例及修订或出台行业服务经营规范。县局经检科要集中各工商所(分局)的执法力量,对餐饮场所进行大检查,重点检查五类行为,查处一批案件,制止违法行为,震慑违法分子,净化消费环境。

(三)总结阶段(十月上旬):行动结束后,各工商所(分局)、消费者协会要认真填写《餐饮服务业消费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将本次行动形成书面总结,于十月五日前上报县局消保科沈惠英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行动既是国家工商总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省工商系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化解矛盾”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是“新消费”运动的一次深化。省局已将本次行为列入年底创新性工作考核的内容。各工商所(分局)、消协分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深入调查摸底,明确工作目标、检查重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本次行动涉及消保、消协、经检、企管、工商所等多个部门,在行动中,要按照分工,责任到人。消保科负责本次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消协负责消费调查和出台行业规范工作,经检科负责专项检查行动,工商所(分局)具体落实具体工作,各线条要加强相互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本次行为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行动中,要主动与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协作,要通过媒体及时揭露不合理的商业惯例,宣传新出台的行业服务规范,重点曝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做好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让全社会参与,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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