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镇党[2005]108号
关于恢复王阿闰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
王阿闰,男,1948年5月出生,汉族,绍兴县平水镇人,小学文化,1975年9月入党,1993年9月至2002年6月任绍兴县平水镇原四丰村村委主任,现从事建筑小包工。
王阿闰同志在担任原四丰村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3年9月至2002年6月,采用少缴利润、隐瞒收入、重复列支费用等方法,侵占集体资金14300.16元,2004年12月20日镇党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一年期限内,该同志在党组织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纪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于本人申请,所在村支部决议,经镇党委会讨论决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按期恢复王阿闰同志的党员权利。
中共平水镇委员会
主题词:纪律检查 恢复权利 王阿闰 决定
报送:县纪委 县委组织部
主送:四丰村党支部 王阿闰本人
平水镇党政办公室 2005年12月30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