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镇党[2005]88号
平水镇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镇级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努力增收节支,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确保提高镇机关的效能,以全面推动我镇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镇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范围
1、财务管理范围:纳入镇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内、外资金。
2、除上述规定帐户外,镇辖各组、办、站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
三、财务审批权限
1、严格执行各级的财经纪律,实行镇党委领导下的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审批权限:费用支出单笔在10000元以下由镇长审批;10000元至50000元由镇主要领导讨论审批;50000元以上由镇党政班子讨论审批;镇基建工程款拨付按镇基建项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3、所有报支的发票、单据各要素必须齐全(发生日期、付款单位、款项内容、收款单位印章、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基建工程款必须附工程进度单及有关合同等。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为保证我镇财产的完整性,做到责任落实,管理使用规范。根据目前镇政府财产分布状况,对现有使用财产或今后添置财产作如下规定:
1、镇政府机关内财产由各使用办公室负责管理;王化组、横溪组财产由组长负责管理;干部寝室内财产由使用人负责管理。
2、镇政府财产不得擅自向外出借、出租,对机关与组、组与组、办公室之间的财产调动,要征得党政办同意,并通知财务登记方可调动;对财产报废、要办妥手续上报上级审批后由镇党政办财务核销。
3、镇政府财产由镇党政办负责登记,一年查核一次。
4、因工作需要添置的财产、设备,先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党政办同意方可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绍兴县政府采购申请操作指南》(绍县招标办[2005]15号)执行。
五、现金管理制度
1、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批准的核定限额,超过核定限额部分应及时交存银行。
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3、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擅自出借公款,借、领款必须经领导审批方可借、领;借、领款要按期结清,前帐未清后帐不得借、领。
六、票证管理制度
1、票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款、收费票据,其票据由镇财办统一购买、发放。镇属事业单位;镇各办、组根据规定收取款项,性质不同按指定的票证种类填用,不得自购票据收取各类款项。
2、票证和收入的结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属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镇财政专户,不得现金坐支、截留和隐瞒。票证存根按领购数交镇财办缴销。
七、差旅费报销规定
旅差费报销按绍兴县财政局绍县财政预(2004)64号文件通知执行,省内(出县及绍兴市城区内)出差的,按绍兴县至目的地距离远近实行分档定额补助,其交通费用补助具体标准如下(泛指一次出差的往返交通费):
上虞市、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萧山区为50元;杭州地区(除萧山区外)为80元;宁波、湖州、嘉兴、金华地区为100元;衢州、舟山地区为140元;丽水、台州地区为180元;温州地区为250元。
八、交通补贴费规定
交通补贴费按县委办(04)69号文件精神,根据上月考勤发放。因病因事等缺勤半个月内,发整月交通补贴;缺勤超过半个月,发半个月交通补贴,缺勤一个月以上,扣发该时间段交通补贴费。如职务变动,自发文的下月起调整交通补贴费标准;凡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的,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停发交通补贴费;新调入本镇的干部当月起按规定给予发放交通补贴费;兼职的干部按最高职务标准发放。
九、机关干部病假、产假待遇规定
1、病假:
(1)工作年限不限,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照发原工资。
(2)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原工资,不满十年的发90%工资;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80%,不满十年的发70%工资。
以上二点均不得享受岗位奖、岗位津贴和住勤费交通费,年终奖金按月计发。
2、产假(符合计划生育的):
(1)正常产假90天,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哺乳假,享受六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发80%;享受一年哺乳假(含产假)工资照发,独生子女奖励费停发。
3、事假
(1)30天以下(含30天),发50%的基本工资。
(2)30天以上,停发基本工资。
十、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平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平水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平政镇[2005] 号)文件执行。
十一、附则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中共平水镇委员会
平水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机关 财务管理 制度
平水镇党政办公室 2005年9月20日印发
校对:翁琪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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