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镇政[2008]44号
平水镇农村违法建设集中整治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镇农村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拆除一批、理顺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经研究,现对农村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政策
(一)必须予以拆除的农村违法建设
1、严重影响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建设规划的,严重影响村庄道路交通的,严重存在消防安全的,邻里纠纷难以协调解决的主房、附房、围墙农业生产及家庭个私工业用房;主房超占一个自然间以上的,一个自然间予以拆除;
2、简易附房;规划已明确属拆迁区域的附房,房前屋后及规定围墙道地范围外的固定附房,固定附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
3、不影响周边房屋结构安全的应拆未拆旧房;
4、已落实安置农民公寓的住房困难户、高山移民户的应拆旧房;
5、现状停业闲置的、改变用途的、未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农庄用房;
6、现状停业闲置的、占用耕地的、一处以外的家庭个私工业用房;
7、现状停业闲置的农业生产用房;
8、占用耕地的村级或个人出租的建筑材料堆放用房及设施。
(二)理顺关系,暂不拆除的农村违法建设
1、未按审批建设,超占地面积不足一个自然间的主房,在违建户出具违法建筑面积不计入拆迁确权面积的承诺,按超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缴纳恢复原状保证金后,由镇政府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可暂不拆除;
2、未按审批建设,超占地超建设及不超占地(含超占5平方米内)三层以上的,在违建户出具违法建筑面积不计入拆迁确权面积的承诺,按超占地面积300/平方米缴纳恢复原状保证金后,由镇政府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按超建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作出处罚,可暂不拆除。
3、未按审批移位建设的主房,在违建户出具违法建筑面积不计入拆迁确权面积的承诺,按移位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缴纳恢复原状保证金后,由镇政府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可暂不拆除;
4、未经审批占用农田擅自建设的主房,在违建户出具违法建筑面积不计入拆迁确权面积的承诺,按占地面积1000元/平方米缴纳恢复原状保证金后,由镇政府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可暂不拆除。
5、未经审批占用非耕地(包括建设用地)擅自建设的主房,在违建户出具违法建筑面积不计入拆迁安置面积的承诺,按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缴纳恢复原状保证金后,由镇政府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可暂不拆除。
6、未经审批、不符合建房条件擅自原址翻建的主房,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作出处罚,由镇政府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可暂不拆除。
7、不影响规划交通等房前屋后的、规定围墙道地范围内的、30平方米以内的生产生活用附房,由村两委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农户确因劳动生产及生活需要,应向村委提出使用申请,与村委签订临时使用协议并出具遇规划需要无条件腾空拆除的承诺书,缴纳临时使用费(先缴纳五年)后,由村委统一安排使用。临时使用费,一般生产生活用房按占地面积每年3元/平方米缴纳,移作他用的按占地面积每年10元/平方米缴纳,山区村减半缴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拆除。
8、不影响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邻里纠纷等的家庭个私工业用房,采用限期搬迁拆除的方式,鼓励搬入家庭工业集聚点。因搬迁周期及家庭工业集聚点建设等原因,允许逐步过渡搬迁,由村两委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先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用户可向村委提出申请,与村委签订临时使用协议并出具限期搬迁拆除约定书,缴纳按建筑面积每年20元/平方米的临时使用费和按占地面积20元/平方米的履约保证金,山区村可减半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拆除后退还(不计息)。
9、因周边房屋结构安全不宜拆除的应拆未拆旧房,在用户腾空后收归村集体管理,由村给予每间500—1000元的残值补偿。对属规划保留区块内的可按相关规定调剂给住房困难户;对属规划拆迁改造区块内的,由村委向镇出具拆迁时不作补偿的承诺,在拆迁改造时统一拆除。
10、尚在使用的种养植农业生产用房,由村两委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用户向村委出具遇规划需要或停止生产经营后无条件腾空的承诺书,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用户腾空后退还(不计息),其中腾空的零星农业用房应予拆除。
11、正常营业的农庄,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向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基础上,出具遇规划需要无条件拆除承诺,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纳恢复原貌保证金。
12、村级物业、家庭工业集聚点经村两委会讨论,上报镇政府确认后可暂不拆除,但业主必须向镇出具遇规划需要无条件拆除的承诺书。
(三)按要求予以规范的农村违法建设。
1、未按审批建设、不超占地(含超占5平方米内)的超建筑面积主房,按超建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
2、未按审批建设、超高(不加层)的主房,按2000元/户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
3、未批先建但符合建房条件及占用建设用地的主房,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
4、未批先建但符合建房条件属原址翻建的主房,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整治方式及步骤
1、明确政策,动员部署整治工作。(
主要工作是:召开座谈会,讨论制定整治政策;召开动员大会,部署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政策业务培训。
2、落实方案,提出具体处置意见。(8月8—10日)
主要工作是:召开村两委会、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并通过本村整治实施方案,依据政策对各类违法建设提出处置意见,并报镇领导小组审核。
3、落实分工,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主要是分发违法建设处置意见书,按处置意见抓好具体的督促落实工作;组建好帮拆组,及时帮助违建户开展拆除;理顺规范相关手续,并及时收缴各类使用费、处罚金和保证金。
4、总结验收,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主要是及时整理资料并归档,上缴处罚金、保证金和押金;组织对拆除地块进行复绿;组织验收,兑现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三、资金管理
1、临时使用费由村负责收缴并使用,收取资金作为本次整治专项工作经费及今后违法建设管理的工作经费。
2、履约保证金由村负责收缴,缴镇财政统一管理。
3、行政处罚款由村负责收取,纳入县财政。
四、要求及措施
一要切实负责,确保组织领导到位。为确保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镇违法建设各职能工作组及负责各工作片班子成员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各村也要加强组织领导,书记、主任要切实负起责任,集中事件精力,严格要政策要求抓好落实,同时通过组建帮拆组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整治力量,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驻村指导员要深入第一线,指导督促所在村按时按进度按要求落实整治工作。
二要讲究方法,确保整治落实到位。村级组织作为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完全负责,切实履行违法建设整治属地管理责任。要科学安排,讲究方法,抓好突破点,解决重点,主攻难点,要广泛开展“认亲帮拆”,积极鼓励村民自拆,对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房屋,村委可按拆除的建筑面积予以适当奖励。为加快拆违进度,村委应组织力量帮助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村组织强拆。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各村主要领导既要统揽全局,又要亲自上阵,上门入户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努力将问题和矛盾解决在一线,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要严肃纪律,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农村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政策性强、纪律性强,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握政策。镇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征迁工作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对出现的责任性问题,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认真总结反馈相关情况,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与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要严肃查处。每一位同志都要牢记“三严”(即严格服从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好政策,严格做到廉洁自律),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在具体操作中,要恪守工作纪律,做到每一类违法建设都不能出现疏漏,每一处违法建设处置都要力求准确,坚决杜绝“人情标准”和“暗箱操作”。
平水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违法建设 集中整治 实施意见
送:县府办、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农办、平水建管委、孙云耀副书记、
孙哲君副县长
发:各村(居)、各办公室
平水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