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搞好我镇拥军优属服务工作,继承和发杨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和《绍兴县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平水镇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平水镇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双拥服务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和《绍兴县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增强爱国拥军意识,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是全镇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加强对优抚对象思想教育,坚持物质和精神抚慰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既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又教育他们发杨革命传统,为经济建设和建立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都应依照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 确定每年农历12月15日为拥军优属活动日,镇、村(居)要召开各种类型的烈军属、残疾军人、复退军人座谈会,开展走访慰问、送春联贺新年、做好事送温暖活动。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镇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党委、镇领导和人武、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由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人武部长、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季例会一次,研究、布置、总结“双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 凡户藉在本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均为重点服务对象(以下简称重点服务对象)。
第八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在镇所属人民医院就医时,凭抚恤补助证,医疗单位要优先给予挂号、划价、取药,优先办理住院手续。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的子女,凭抚恤证在镇所属学校、幼儿园,优先入学入托。
第十条 重点服务对象若属“四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无抚养人)和“三因”(因病、因残、因灾)等困难对象,优先列入低保对象(抚恤金补助费不计入家庭经济收),优先享受政府及慈善机构的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在镇村住房改造过程中,对经济确实困难的重点服务对象,镇、村(居)视困难程度酌情给予照顾。
第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困难群体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由镇牵头、组织村(居)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特困服务对象结对,开展帮扶活动。
第十四条 教育、卫生、城建、土管、信用等部门,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分别制订并上墙公布具体化服务公约,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优待金不低于农民人均收的70%(5000元)发给。其中西藏、新疆兵的优待政策不低于现行优待金标准的3倍、2倍执行。
第十六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免费实行家庭财产保险,两年投保总额为4万元,120元保险费由县、镇各承担50%。
第十七条 慰问及座谈会在每年“八一”前夕,对重点优抚对象安排50%,全体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军转失业干部进行上门慰问。每年春节前对尚有50%的重点优抚对象,当年服役的新兵家属参加春节烈军属座谈会,同时对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春节慰问。
第十八条 按照“区别对象、奖励先进”的原则,对义务兵实行奖励政策:
1、对荣立一等功的,或被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3000元;
2、对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1500元;
3、对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500元;
4、获优秀士兵奖状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对一次性奖励,镇政府凭符合批准权限机关的立功证书和奖状发给。
对同年符合前款1至3项中两项以上的义务兵按其最高等级发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退伍士兵回乡当年,非农的由县民政局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原农村户口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由镇政府发给,标准按镇上年度人均收的50%发给,同时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第二十条 当年退伍的义务兵,在村、(居)和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一条 各村(居)成立拥军优属服务小组,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任组长,两委委员为小组成员,定期开展拥军优属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