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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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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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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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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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投资服务办公室 |
绍县土资〔2008〕139号
关于城镇“退二进三”项目处置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投资建设环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结合实际,现就全县城镇“退二进三”项目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退二进三”项目。按照“强工兴商优农”方针,实施范围只限于城镇商住功能区近期规划建设区块内的重污染企业(包括该类区块内个别“退二”后在县内的工业产出总量不减的企业)。
二、严格“退二进三”项目的审定。全县实施“退二进三”项目必须经县规划审批联席会议审核,符合城镇商住功能区近期规划建设区块的规划许可;涉及是否重污染企业或属于“退二”后在县内的工业产出总量不减企业的审定,由县投资服务办组织集体会审把关。
三、“退二”拆迁企业原则上自行解决工业安置用地,特殊情况需安置用地的可报县投资服务办公室“一事一议”。
四、实施“退二进三”项目的,其土地和地上合法建筑等按绍兴县现行拆迁政策合理评估并报县审核中心审核,实行货币化安置补偿,补偿金在土地变性出让前由企业自行垫付,且补偿资金不超过该地块“退二进三”后土地出让地方所得净收益。被同意实施拆迁后,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需在县规划审批联席会议审核同意之日起一年内拆迁完毕,并事先由“退二进三”项目单位交纳20万元/亩的拆迁履约保证金,少于10亩的按200万元人民币交纳,超过50亩的按1000万元人民币交纳,超过100亩的按1500万元人民币交纳;未按期完成拆迁的,即作为放弃“退二进三”项目处置,有关规划方案不再实施,且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出让地块仍由同一企业竞得,此保证金即转为工程的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拆迁履约保证金和工程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分别由县拆迁办和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收缴。
五、“退二进三”后腾出的土地一律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统一收回(包括土地使用证、房产权证),依法公开出让。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拆迁办、县投资服务办负责解释。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绍兴县建设局
绍兴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绍兴县投资服务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退二进三”项目 处置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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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送: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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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县府办、徐焕明书记、冯建荣县长、赵建国常委、马芳妹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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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6 日印发 |
拟稿:胡江 校对:楼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