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8〕127号 签发人:阮胜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要求审议全县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处置方案的
请 示
绍兴县人民政府: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工作部署,今年绍兴县被列入全省18个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县(市)。从4月份开始,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镇(街)部门的有力配合下,历时3个月,基本完成了相关违法用地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为顺利完成好下阶段工作、通过本次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处置方案报请县政府审议。
特此请示。
附件:《全县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处置方案》。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人:胡 江 联系电话:84126681)
主题词:国土 卫星遥感 检查 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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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拟稿:胡江 校对:楼胤
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处置方案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工作部署,今年我县被列入全省18个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县(市),主要对我县2005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监测,涉及全县除陶堰镇以外的所有18个镇(街)、共847块待查图斑。
从4月份开始,我们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镇(街)部门的有力配合下,历时3个月,对本次执法检查涉及的453件违法用地案件,除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外,基本完成了立案调查。从调查情况看,违法用地案件大致分为以下六类:
1、省重点工程类。包括滩坑水库移民工程安置用地、杭甬运河拆迁安置用地、柯袍快速干线违法用地、马鞍500KV变电所建设项目用地及萧绍水质监测站用地等。
2、道路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类。道路基础设施包括柯南大道、滨海工业区及柯桥经济开发区道路用地及部分村内及村间道路用地;公益设施用地包括泵站、中学、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农民公园、村文化活动中心等用地。
3、县重点工程及新农村建设类。县重点工程涉及钱茅公路及大香林风景区农户拆迁安置用地;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村委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相对集中建造规模以上农民住宅区等。
4、工业企业违法用地类。包括未经批准的家庭工业集聚区、农庄用地等。
5、个人违法建房用地类。主要是指农村私人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行为。
6、其他类。包括政府部门违法用地、公墓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等。
为妥善处置上述违法案件,我们在调研参考周边诸暨市、萧山区案件处置情况的同时,积极向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领导征询意见、交流讨教,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我县违法用地处置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1、工业企业非法占地行为(包括“家庭工业集聚区”、农庄非法占地行为)。依照《土管法》第76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具体为: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⑵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界定罚款标准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建议:以
2、道路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包括学校、幼儿园、村文化中心、农贸市场、农民公园等)非法用地行为。依照《土管法》第76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工业企业非法占地的标准执行;确定处罚主体时酌情区别,建议:⑴镇(街)道路,由镇(街)投资开发公司作为违法主体;⑵村内或村间道路,由村委或其他决策主体作为违法主体;⑶学校、村文化中心等公益事业设施用地,由实际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作为违法主体。
3、县重点工程及新农村建设非法用地行为。依照《土管法》第76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工业企业非法占地的标准执行。对处罚主体妥善确定,建议:⑴钱茅公路项目由实施主体漓渚镇人民政府作为违法主体;⑵大香林风景区农户拆迁安置项目及型塘岭降坡工程涉及的农户安置,建议在湖塘街道做好涉及农户解释、稳控工作的前提下,由当地村委作为违法主体,但考虑到该项目具有一定的政府因素,具体罚款由湖塘街道承担;⑶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非法用地行为,若由村委统一建造的,由村委作为违法主体处罚。
4、农村私人非法建房行为。依照《土管法》第77条的规定,做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5、省重点工程非法用地行为。对滩坑水库移民安置、柯袍快速干线安置及杭甬运河拆迁安置工程,涉及的非法建住宅行为,建议:在涉及镇(街)做好解释、稳控工作的前提下,由村委作为违法主体,罚款分别由实施主体县民政局和绍兴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及绍兴县杭甬运河管理所承担;对柯袍快速干线工程及杭甬运河工程本身涉及占用土地建造道路、桥梁、管理用房等,分别由绍兴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和绍兴县杭甬运河管理所作为违法主体。原则上对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只对行为进行处罚、对人不予追究。处罚标准为10元/平方米,涉及基本农田的15元/平方米。
对借拆迁安置非法搭车建房行为,严格依照《土管法》第77条的规定查处。
对滨海500KV变电所建设用地项目,鉴于目前该项目用地手续正上报部里审批,建议暂缓处罚。
6、其他非法用地行为。⑴对非法采矿行为,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处罚。⑵对已批未供行为,如在处罚前已办理供地手续,不予处罚;如在处罚前仍未办理供地手续,则按照土管法第76条的规定处罚;⑶对涉及的公墓用地问题,由林业部门处理。
鉴于本次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要求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为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对所有立案查处案件,国土部门均先行作出行政处罚。对其中应给予纪律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均以清单列举的方式移送纪委、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对应依法强制执行的,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