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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事局关于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200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根据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和上级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2008年度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评聘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凡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可按有关政策直接申报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或转体)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首次职改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延缓退休者外,不论其是否办理退休手续或返聘,一律不再评聘。对在申报评审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加评审,但在资格公布前已退休的,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但可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不予聘任。 二、任职条件 (一)任职资格的初定条件 1、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根据需要直接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确定为员级资格;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确定为助理级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确定为助理级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确定为中级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定为中级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确定为助理级资格,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可参加中级资格评审。 2、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教育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参照上述规定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二)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 1、正常晋升条件 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要求执行。 2、破格晋升条件 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要求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破格评审。破格条件仍按绍市职改[1993]09号、浙职改[1992]23号和浙文人[1992]101号等文件执行。属任职年限破格者,按最多提前不超过一年掌握,属学历破格者,一般不予提前晋升。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中级资格时可减少一个破格条件。 申报初级资格原则上不搞破格评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需经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三)学历、计算机、外语、论文条件 1、学历和资历规定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应以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为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一律不能作为评聘的依据。申报人所具有的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评审资格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认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对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精神,在本专业工作范围内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但在1991、1992年对全省《专业证书》教育进行清理复查期间举办的《专业证书》教育班,不予认可,所发的《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聘的依据。 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参加学历进修(不含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期间完全脱离专业岗位累计时间超过一年的,期间一般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并且在计算任职年限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时应扣除相应的时间。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担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计算到2008年底。 2、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凡申报评聘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考核,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省人事厅浙人发[2008]99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符合下列11个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45周岁。 2、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3、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4、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7、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8、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9、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0、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农村的以本地名义冠名的非国有经济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以浙江名义冠名的非国有经济单位、原国有经济单位改制后仍由国家控股的单位和城区街道及以下基层单位人员,下同)。 3、外语要求 凡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全国中级以上专业资格考试(不包括考试科目中有外语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的,均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不参加外语考试或没按规定等级参加考试以及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省人事厅浙人专[2007]80号文件精神,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有效;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有效。原医古文、古汉语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档案、电影放映等专业技术资格,以及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经考试、考核认定取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聘任时外语仍按原要求办理。符合下列16个条件之一者可免于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申报中小学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艺术、文学创作、群众文化、社区卫生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3、年满50周岁。 4、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6、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7、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8、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9、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10、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1、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12、从事具有中国特色的临床中医、中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3、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4、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5、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6、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4、论文要求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须是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或交流的代表本人学识水平、业务能力的本专业第一或第二作者的论文。论文的内容必须真实。具体论文要求按各系列2008年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1、全面落实评前公示制度,各企事业单位应对上报材料中《推荐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二)内容在单位公告栏中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书面材料连同评审材料一并上报。对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处理。 2、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机关分流人员(含转体单位人员),在到企事业单位3年内,其专业技术资格可参照省人事厅浙人专[2000]149号文件精神进行申报,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4、根据绍市人职[2007]37号文件精神,非国有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实行从严掌握首评政策,对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18年以上才允许按首评申报。中级以下资格仍按原条件进行申报。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企业和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自主设岗和聘任。事业单位在批准的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内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任,聘任时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聘任中高级职务时,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限额。 1、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3、省“主题词:人事 职称 评聘 通知
上报材料要求
(1)材料清单一份(按下列顺序);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3)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内容为担任现职以来的业绩介绍,字数在2千字左右,中文打印);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任现职以来一套); (5)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身份证、会计证(统计证)复印件(必须复印完整清楚,有单位公章及相应日期); (6)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核表(人事部门颁发,原件); (7)《破格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写明符合哪几条破格条件及依据); (8)任现职以来的有关论文、论著、译著、研究课题、成果鉴定材料复印件(需复印出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所写文章,学术交流论文须提供交流证明)。 (9)科技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复印件(集体项目须提供排名依据); (10)单位人事部门填写的《推荐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初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45份,高级一式35份,统一使用A3纸张打印); (1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级一式三份,高级一式四份,表式统一按人事部制发的表样,不得用复印件、打印件,原表不得重新拆装,表中需贴照片); (12)经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同意的《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核表》一式二份; (13)经人事职改部门同意的《破格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 (1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象照片粘贴表(贴上照片,资格证书用)。 另外,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独著论文一篇,并注明“送审论文”字样; 其中:第(1)至(9)项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须经单位盖章,附原件备查,经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属实后予以退回。部分省高评委有其他要求的,按照省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一:
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表
系列或专业 中 高 级 初 级 上报截止时间 推荐评审时间 上报截止时间 推荐评审时间 中专教师 6月20日 6月30日前 8月10日 8月30日前 中小学教师 6月20日 6月30日前 8月10日 8月30日前 党校教师 8月20日 8月30日前 艺术、新闻、 图书、群文、 6月20日 7月5日前 6月20日 7月5日前 文博等 经济、统计高级 7月10日 7月底前 经济内部确认 9月30日 11月30日前 9月30日 11月30日前 会计、审计高级 11月30日 12月10日前 工 程 6月20日 6月30日前 9月30日 11月30日前 工程内部确认 9月30日 11月30日前 农 业 7月10日 7月25日前 7月10日 7月25日前 政 工 7月15日 7月30日前 7月15日 7月30日前 卫生技术高级 6月30日 7月10日前 计划生育卫生技术 9月10日 9月20日前 律师公证 6月20日 6月30日前 6月20日 6月30日前 药学高级 6月20日 6月30日前 档 案 6月20日 6月30日前 6月20日 6月30日前 公安系统工程 7月15日 7月25日前 注:以上时间系大体安排,中高级评审时间安排以各系列评委会通知为准。 附件六:
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
绍兴县人事局(职改办): 二OO 度 评委会评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拟定于 年 月 日召开评审会议,现把《评审对象花名册》和评审材料报上,请审查。 本次评审会议由 位评委组成。评委会主任由 同志担任,副主任由 同志担任。办公室由 等同志负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评审委员会(章) 二OO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