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国家环保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以促进我镇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企业应本着对党、对人民利益和企业自身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切实抓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企业法人是治理污染的第一责任人。
二、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网络,加大监督力度。
1、以镇环保站为核心,各印染企业抽调一名环保监督员,组建夜巡队,负责对全镇范围内排污企业的监督与查处,开展定期与不定期巡查和互查,加大夜检的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作笔录报镇政府。镇政府将以此作为今后污染事故、纠纷赔偿的直接依据,同时,镇政府将对督查人进行奖励。
2、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实施新闻曝光。凡被上级环保部门或镇政府查处的企业,除在镇内通报批评外,还将在镇有线电视上进行曝光。被环保部门查处两次以上或被处以停产整顿的,取消一切先进的评比资格。
三、加大整改力度。
1、各排污企业所有生产性废水(包括碱量、染色、印花、预缩、漂洗、退浆、冲洗、锅炉水膜除光废水)必须纳入截污外管网,严禁偷排、漏排。
2、规范排放口,设立明显的排放口标志,严格清污分流,对所有降温水必须回用,积极探索污水回用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以节约水资源,减少污染。
四、服从镇外排工程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县、镇两级外排管网的安全顺畅运行,必要时采取限产措施,直至停产。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和清洁化生产试点工作,当年度通过认证或上级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镇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生态建设力度,实施“生态立镇”,加大对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扶持力度,当年通过上级环保部门验收的,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