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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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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等九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以及省、市局和县政府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局决定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依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打击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同时,着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落实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各项措施的工作力度。分三个阶段完成为期4个月的整治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在110日前完成)。

1.主要任务:

1)督促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开展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流通环节违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主要工作:

1)监督相关经营者进行自查。各工商所(分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

自查的监督重点:一是市场内的豆制品、蔬菜、水果、水产等经营者;二是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

二是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三是食品经营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

四是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是否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

2)监督相关经营者进行自纠。各工商所(分局)要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在自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并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非法食品添加物的来源线索。

3)掌握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各工商所(分局)要通过明查暗访、自查自纠等方式调查摸清流通环节违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的类别,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及时向县局消保科报告,县局经梳理后向县食安委或县卫生局反馈相关信息。

4)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举报。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举报,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励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111310)。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利用新闻媒体等有效方式,曝光一批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营者和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

2.主要工作:

1)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查自纠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查自纠情况,以及主体资格、进货票证、标识标签、商标广告等情况,对明知故犯、知情不报、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2)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进一步加大基层工商所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加大监督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退市工作力度,尤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通报和消费者举报的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退市进行跟踪监管。依法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

(三)规范巩固阶段(311410)。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和实施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2.主要工作:

1)摸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底数,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确保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和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帐等自律制度,切实把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市场准入关口,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销售食品添加剂。

3)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跟踪溯源查处机制。

通过全面整治,严格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主体资格,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行为,经营者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局成立绍兴县工商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尉如海;副组长,朱小坚、李东海、薛  白、章丽琴、丁宝良;成员,孙连仁、马阿娟、谢方儿、董根生、马勤业、杨水龙、徐张泉、陶田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12315指挥中心,陶田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按照科室相关整治职责开展工作。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任务,严格监管责任,加强检查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与当地卫生、公安、监察、农业、商贸、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链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要根据县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有效方式,安排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活动,并按职责要求做好迎接上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检查评估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宣传阵地,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消费引导,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各工商所(分局)、县局相关科室要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整治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工商所(分局)、县局有关科室要在112之前和313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以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典型案例;在41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在每月11日、2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信息、《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见附件2)和《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见附件3)。上述材料的报送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县局消保科方惠芬处。

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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