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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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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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事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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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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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财政局 |
绍县人〔2009〕20号
转发《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发[2009]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县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二年、满三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满二年的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295元,满三年的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395元。
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 兴 县 人 事 局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 县 财 政 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福利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通知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