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兰党字〔2009〕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人民
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的宗旨和功能与现代社会生活的特征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吻合,是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维护社会和谐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各村、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积极构建“大调解”、“大服务”格局,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推进“平安兰亭”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
1、进一步加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镇人民调解组织,配齐配强配专镇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社区、企业、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要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服务热情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技能和质量。要积极吸纳优秀人才和其他志愿者进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
2、切实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村、本社区的一般民间纠纷。要调整充实村(社区)调委会人员,选聘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懂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调解队伍,增强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要把大量矛盾纠纷真正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调解纠纷不跨月、积留纠纷不跨年”。
3、积极推进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调解组织是企业内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本企业的党组织或行政领导下工作,企业人民调解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省司法厅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到2010年底前,我镇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80%以上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12年底前,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要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4、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在毗邻跨界地区、经济开发区等行业和地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拓宽调解渠道。使人民调解网络达到全覆盖,即管理组织建到那里,调解组织就同步建到那里,调解员就配到那里。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配置。对跨村、跨单位的纠纷,镇司法所要及时协调有关各方面调解组织共同调处。
三、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
1、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适合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队伍,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配齐选好人民调解员,把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选配到人民调解岗位上来。全镇人民调解队伍要建立分级培训、轮训制度。镇司法所负责村(社区)和企业调委会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明确一名专职调解员。逐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考核奖惩机制;积极推进法官担任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等各项制度。
2、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定出台绍兴县兰亭镇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和人民调解员考核奖励办法,在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巩固和壮大人民调解员的骨干队伍。全镇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六有”:即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及回访等工作记录薄、有统计台账、有纠纷调处协议;“四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严格按照司法部下发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其使用说明,规范使用和制作笔录、协议书等调解文书。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学习、例会、纠纷登记、回访、统计、档案管理、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工作制度。到2010年底前,村(社区)等调委会调处纠纷的登记表、协议书等主要格式文书的使用率达到9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
四、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1、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人员,应当参加上一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经基层调解委员会上报,镇司法所审核,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县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持有《人民调解员证》后,方可担任、兼任或受聘为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
2、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岗位补贴制度。镇建立完善对人民调解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奖励制度,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由镇财政适当安排相应经费,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实行岗位补贴和奖励,以进一步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3、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制度。基层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制度是指每年对全镇各村(社区)持证上岗的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给予适当奖励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件数及矛盾纠纷难易程度,每年由镇财政安排一定的奖励专项资金,由镇司法所组织考核奖励。
4、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不断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规律,认真总结和交流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积极会同其他党政职能部门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考核。
中共兰亭镇委员会
兰亭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基层 人民调解工作 意见
报:县委办、县府办、县政法委、县综治委、县司法局
送:镇党政、人大班子成员,五办两中心 校对人:范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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