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兰党字〔2009〕54号
关于给予陆利刚警告处分的决定
陆利刚,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绍兴县兰亭镇人,高中文化,1992年9月入党,系绍兴县兰亭镇新陈村村民。
经查实,2009年1月5日下午16时许,陆利刚与其他六人在绍兴市银泰大酒店450号房间内以“比罗松”形式赌博,每次输赢50到1500元不等,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收缴个人赌资2100元。同年1月6日,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给予其行政拘留叁日处罚。
陆利刚同志的上述行为己构成赌博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党委讨论决定,给予陆利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镇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申诉。
中共兰亭镇委员会
主题词:党纪处分 警告 陆利刚 决定
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发:新陈村支部、陆利刚同志
校对:钱苗娣 共印1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