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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稽东镇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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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稽东镇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及时有效地指挥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为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千方百计地减少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做好防火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扑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任何单位都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服从大局,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二、预案处置程序
      1、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森林消防指挥所总指挥或副指挥,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办公室和县森林消防办公室报告;
     2、向有关单位传达县委、县政府消防指挥部关于扑救工作的指示;并向火灾发生地的单位和镇森林消防指挥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
     3、镇森林消防办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由防火办向发生火灾地下达执行,并确定指挥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4、根据火情需要,镇森林消防办指挥、副指挥应亲自或指派指挥部其他成员赴火场督查。必要时,经镇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成立镇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镇消防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县森林消防办。
  三、预案的启动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属地管辖,由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各行政村进行处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各行政村在组织的同时,应立即向镇政府值班室和镇森林消防领导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1、起火2小时后仍未扑灭或过火面积超过4公顷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当天18:00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5、其他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协助、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处置预案
    (一)组织领导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镇森林消防领导班子须有一位副指挥或防火办负责人在镇防火办协调指挥,镇防火办应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镇森林消防领导班子或副指挥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镇(乡镇)处置火灾事故。
    (二)力量组织
     以专业队和半专业队扑火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二个梯队做好扑救准备。
     第一梯队为镇森林消防扑火专业队,镇机关、村民委员会森林消防义务扑火队。

第二梯队为派出所、机关干部,村民志愿者,必要时向县森林消防挥部申请支援。
    (三)现场扑救
     1、加强现场指挥,合理用兵、正确布阵,以提高扑救效益;同时要确保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
     2、牺牲局部,顾全大局,开设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热蔓延;
     3、火灾扑灭后,必须组织人员全面清理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派遣留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四)通讯联络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消防指挥部和有关通讯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现代通讯设备,迅速建立森林消防有线、无线通讯网,确保火场内部与前沿指挥部、区防火办之间的通讯畅通无阻。
    (五)火情监测与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须及时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及未来48小时天气趋势,并及时报告前沿指挥部和区森林消防指挥部,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六)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镇、各行政村负责扑火所需的燃料、食品、饮用水的供应;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药品的供应和医务人员现场求援。  
    (七)案件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查明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肇事者、责任人及损失情况,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当地的各行政村做好协助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地的镇、各行政村在森林火灾扑灭后第二天把火灾损失情况上报森林消防指挥部,第三天上报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宣传报道
     新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有关数据和内容须经镇森林消防指挥所核实后再作报道。
    (九)善后处理工作
     当地党委政府办公室、各行政村协同派出所、财政、民政、社保、卫生院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伤员救护、医疗抚恤、稳定群众情绪及灾民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预案同时废止。

                                           

稽东镇人民政府

                                 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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