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司法所:
现将《绍兴县“社区矫正三三系列监管系统”专用手机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县司法局 绍兴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绍兴县“社区矫正三三系列监管系统”
专用手机使用暂行规定
为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控,减少脱管、漏管现象的出现,规范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专用手机(以下简称专用手机)的使用,现对我县专用手机使用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专用手机使用的对象,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部分在册社区服刑人员。
二、使用专用手机的社区服刑人员需交纳风险金300元(其中手机风险金200元,话费风险金100元)。该风险金由司法所统一收取,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除社区矫正(或社区矫正执行变化)时,经检查完好并归还专用手机后,如数退还风险金,否则视情况作价处理。因欠费停机,则由司法所代缴纳话费风险金100元,并通知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应在接到司法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话费风险金100元。
三、社区服刑人员因经济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申请或提供有效担保后,经司法所审核、县司法局批准,可分期支付、减半支付、免除支付风险金。
1、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属于低保户的;
2、社区服刑人员无劳动能力的;
3、社区服刑人员家庭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故,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
4、社区服刑人员为单亲、孤儿、未成年的且无经济支持的;
5、其它可以减免的情形。
四、专用手机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现动态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交流的专用工具,实行专人专用,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全天候随身携带,不得擅自人机分离,司法所不定时地对人机分离情况进行抽查,出现3次以上(含3次)人机分离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专用手机必须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状态,因手机充电不及时或其他情况而引起关机的,须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并尽快恢复手机畅通,对故意关机逃避监控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社区服刑人员应妥善保管专用手机,不得人为故意损坏,如发生手机遗失、出现故障的,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并在2天内到当地电信公司检修,检修费用自理,手机遗失、人为损坏的,由使用者全额赔偿。
七、社区服刑人员在使用专用手机期间因故意损坏手机、不及时充电或充足话费而造成停机、人为关机或有意人机分离的,视作故意对抗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八、社区服刑人员不得利用手机对他人实施干扰和发送污辱性信息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不得传播发送黄色短信,否则将视作违反和对抗社区矫正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予以相应惩处。
九、社区服刑人员在手机接收到指令后,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指令,并在1小时内行回应,否则将视作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予以惩处。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绍兴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社区矫正 监管系统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
绍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