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已于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办法》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作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针对出台的《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镇、村各级及相关部门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并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培训班、学习会、知识竞赛等形式扩大宣传面。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燃放知识。
三、依法监督,确保安全。2010年春节前,县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小组,重点对“堵私打非、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规范流向管理、严格安全管理”四个内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加强对辖区内无照无证经营、持证异地经营、一证多点经营、设立店外摊、经销私货、合法单位非法经营储存、违法违章运输、违法违规燃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经营者的安全守法经营意识,自觉维护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的规范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幸福、安全、祥和的春节。
附件:《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266号)
绍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管理办法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