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华工委[2009]5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县委办[2009]72号)、《关于建立县镇村三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09]103号)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街道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的宗旨和功能与现代社会生活的特征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吻合,是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维护社会和谐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人民调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街道各级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积极构建“大调解”、“大服务”格局,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推进平安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
1、进一步加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街道要继续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要结合街道实际健全完善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县“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建立好街道联合调解室,配齐配强配专街道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社区)、企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要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服务热情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技能和质量。要积极吸纳优秀人才和其他志愿者进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
2、切实加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调整充实村(居、社区)调委会人员,选聘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懂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调解队伍,增强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确保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3-5人的配置要求;要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调解纠纷不跨月、积留纠纷不跨年”的良好局面。
3、积极推进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企业中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入,全面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企业调解组织是企业内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企业人民调解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省、市司法厅的要求,到2010年底前,街道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80%以上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12年底前,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要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4、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要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在劳动、医疗等行业和毗邻连接地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拓宽调解渠道。支持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建立各类调委会,使人民调解网络达到全覆盖,即管理组织建到那里,调解组织就同步建到那里,调解员就同步配到那里。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协调有关方面调解组织共同调处。
三、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队伍和制度建设
1、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适合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队伍,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街道人民调解队伍要建立分级培训、轮训制度。县司法局负责街道调委会、行业调委会和部分村级骨干的培训;街道司法所负责村(居、社区)和企业调委会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居、社区)主任兼任,并明确一名专职调解员。积极推广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到街道调委会上挂锻炼等做法和经验;逐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考核奖惩机制;积极邀请法官担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等各项制度。
2、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在强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时,建立好街道“大调解”工作体系。街道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五有”、 “四落实”:即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及回访等工作记录薄、有统计台账和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下发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其使用说明,规范使用和制作笔录、协议书等调解文书。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学习、例会、纠纷登记、回访、统计、档案管理、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工作制度。到2010年底前,街道调委会调处疑难复杂纠纷格式文书使用率达到100%,村(居、社区)等调委会调处纠纷的登记表、协议书等主要格式文书的使用率达到9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
四、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1、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人员,应当参加上一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基层调解委员会上报,街道司法所审核,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县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持有《人民调解员证》后,方可担任、兼任或受聘为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
2、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员奖励制度。人民调解奖励制度是指每年对街道各村(居、社区)持证上岗的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给予适当奖励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件数及矛盾纠纷易难程度,在县级办案奖励的基础上,街道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纠纷调解奖励考核由县司法局牵头,各村(居、社区)在每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前将调解奖励表上报街道司法所。
3、建立村级人民调解岗位津贴制度。街道建立完善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制度,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在上述办案奖励的基础上,对每个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每月200元的岗位津贴,街道每半年发放一次,以进一步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4、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街道司法所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不断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要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规律,认真总结和交流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考核,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华舍街道工作委员会
华 舍 街 道 办 事 处
2009年12月25日
主题词:司法 调解 意见
报:县委办、县府办、县司法局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2009 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1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