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机关各科(室):
《绍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假制度》已经局党工委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绍兴县文化广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假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维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保障工作人员休假权利落实到位,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息制度和县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
二、自觉按时上下班,建立出勤登记,每月考核,每月出勤情况以科室为单位按月将考勤表报局办公室备案,一个季度公示一次。
三、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借故擅离职守。因公外出办事的,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去向公示。
四、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二天以内,科室内部人员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三天以上,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向分管副书记请假,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向局长请假。
五、本制度涉及的请假各类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
(一)病假
1、请病假须凭医生证明,除特殊情况下,一般应事先办好请假手续。
2、病假时间在二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基本工资按90%发给,各类津贴(奖金)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基本工资按70%发给,各类津贴(奖金)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3、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4、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1、事假累计30天以下的,发50%基本工资,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停发基本工资。
2、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年休假
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可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4、下列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
①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
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每年的休假率为90%,未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①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②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的年休假天数。
7、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的,符合上述第4条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婚假
1、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婚假为3天;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婚假为12天。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五)生育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产假为90天,难产或双胞胎另外增加15天。产假期间停发奖金。产假期间仍可享受探亲假。
2、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发给。
3、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双胞胎的哺乳时间按单胞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4、护理假:男女双方均为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节育假:妊娠三个月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休假期间待遇与产假相同。
6、生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六)丧假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亡故给丧假3天,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请路程假。
2、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七)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一般指在省外),可以请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一次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已婚姻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一次20天。
3、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路程假。
4、探亲假、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旷工
1、凡事先无故未办理请假批准手续而擅自不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2、旷工者除扣其当天的工资外,旷工1天扣其当月奖金;旷工3天扣其一季度奖金;旷工5天扣其半年奖金;旷工10天扣其当年奖金;旷工15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销假
工作人员无论请上述何种假期,假期满后,一律按请假审批权限,向请假审批领导销假,并按要求做好备案。
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参照执行。
八、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