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民族传统文化的珍贵记忆,它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独特的价值。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文化部、省政府及省文化厅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示为要求,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县镇(街道)明确职责,统筹规划,逐步实施,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着力做好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县建设文化强县、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 工作目标
科学合理地制订与我县文化发展规划相配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远规划,逐步形成既富有时代特征,又具绍兴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在2008年我县第二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全面查清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家底,建立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构建较为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体包括资源保护、传承展示、宣传推广、挖掘利用和政策制度等,使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保护和有效利用,真正形成“文化遗产人人保护、遗产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 主要任务
(一)逐步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1、继续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2008年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进一步深化普查,扩大普查范围,对普查后新发现或遗漏的项目和线索重新登记,对音像资料等附件欠缺的要进行增补,充实相关数据库,对部分重点项目补充调查,充实填报内容。通过普查摸底,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品种类别、项目数量、历史改革、流播分布、传承人员、生存环境和存在问题等第一手资料,运用文字、音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库和电子数据库。
2、建立绍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完整建立起全国、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同时积极做好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对已批准公布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都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尤其是对国家级及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要精心规划,重点保护,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保护经费,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研究宣传力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和宣传,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加大对已确立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研究和宣传,尤其是重点项目的研究论证,要通过有关文化单位、大专院校对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要充分发挥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真正使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出成果,在编辑出版我县首批3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读本《越风》的基础上,继续将第二批、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图文形式编辑成书。要进一步充实“绍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相关内容,使其更翔实和完整,要积极创造条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进行宣传,通过落校园、进社区等形式进行展演、展示,让“非遗”走近群众,让群众熟悉“非遗”,领略优秀传统“非遗”项目的经典魅力。
(二)健全科学长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
1、成立绍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为长期有效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规范化和制度化,成立“绍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为传承绍兴悠久的书画历史,联络当代绍籍书画名家,推动书画艺术繁荣,成立绍兴县书画越社,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二块牌子,一套班子。核定人员编制3名,领导职数2名,专职做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申报、协调和指导工作,做好书画艺术研究、创作工作。
2、设立绍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保障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常普查、发掘、整理;②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基地)的资助或补贴; 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培训、研究;⑥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等。
3、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扶持、培养力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级传承人开展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县政府对带徒授艺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奖励,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设展览、展演、讲座和培训活动,介绍“非遗”项目中的手工技艺和表演技艺,扩大“非遗”项目的影响力,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设立政府津(补)贴,除上级政府给予津(补)贴外,县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1000—3000元/年的补贴。教育部门要把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中小学乡土特色教材教育,让青少年从小了解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让广大群众感受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4、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力度。建立一批绍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和示范基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动态性和整体性保护。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传承基地及传统节日保护基地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传承基地及传统节日保护基地进行补助,经验收后,给予5000—10000元/年的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基地的建设。
5、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网络平台。要创造条件集中展示绍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充分利用“三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设网络展示中心,展示绍兴县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绍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静态实物及动态技艺的网上展示。要把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网络服务内容,供群众查询。
四、 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机制。县政府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县、镇(街道)二级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做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定、项目评审、传承人(单位)认定等工作的指导、咨询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县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责任,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要加强对责任单位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所承担项目的保护工作。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严格执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保护不力以及违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发挥好的舆论监督作用。文化部门要充分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认真组织开展好“文化遗产日”期间的各项宣传活动,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绍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