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绍兴县适用非监禁刑审(诉)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各派出所、县看守所、各司法所:
现将《绍兴县适用非监禁刑审(诉)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绍兴县人民法院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
绍兴县公安局 绍兴县司法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绍兴县适用非监禁刑审(诉)前社会调查
实 施 办 法(试 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挽救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非监禁刑适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效果,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诉)前社会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审(诉)前社会调查是指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受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委托或认为必能给刑事审判、刑事起诉、刑事侦查提供依据,通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并提交书面社会调查表的活动。
第二条 进行社会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无监护人的,无固定居住地的,非绍兴县籍且在绍兴县有自有住房或其他产业的,以及具有本县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为绍兴县且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的,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并适合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公安机关拟呈报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三条 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
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有关组织或社会上的表现情况;
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亲属、所在村(居、社区)群众或单位职工的评价和反映;
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
辖区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决定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前,若确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的,可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案件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若确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的,可向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委托诉前社会调查函和相关资料。
公安机关在呈报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若确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的,可向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和相关资料。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委托律师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适用非监禁刑,而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均未委托社区矫正机关进行审(诉)前社会调查的,可向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接受调查的决定。
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均未委托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社会调查,而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的,可作出开展社会调查的决定。
第五条 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委托调查函或决定进行社会调查后,应及时通知司法所开展调查,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开展审(诉)前社会调查工作。必要时,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开展异地、跨区域指定调查。
第六条 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应指派2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调查,必要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指派民警共同参与。调查应当走访村(居、社区)、工作单位、有关组织、学校(被调查人为学生的,必须到就读学校调查)、家庭等,可采取个别约谈、查阅索取相关资料、小范围座谈等方式进行。调查材料经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可由实施调查的2名工作人员一起签字)后,经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研究,提出意见,由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须认真审阅社会调查表,对有关疑点问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报告审定后,经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提交相关单位,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留存调查材料的复印件备查。审(诉)前社会调查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由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委托单位。
第八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机关提供的审(诉)前社会调查表,经过审查,可作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
公安机关在接到社区矫正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表后,应随案卷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核后报人民法院决定或裁定。
第九条 审(诉)前社会调查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县社区矫正机关在向相关单位提交适用非监禁刑审(诉)前社会调查报告表的同时,应当报县检察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委托调查表(函)
2、调查笔录
3、审(诉)前社会调查表
主题词:司法 社区矫正 社会调查 通知
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
法局、县政法委,阮建尧、何伟仕、丁生产同志。
绍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印发
附件1
委 托 调 查 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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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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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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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审(诉)前社会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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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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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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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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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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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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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 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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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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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 住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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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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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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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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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承办人: 联系电话: | |||||||||
注:受委托单位是绍兴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2
调 查 笔 录
我们是 工作人员,现就 事项向你进行社会调查,希望你如实反映情况。
时间 地点
调查人 单位
单位
被调查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或单位 联系电话
在场人 地址或单位
笔录:
1、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签名日期
附件3
审(诉)前社会调查表
调查对象姓名
调 查 单 位
填 表 日 期
绍兴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一、“调查对象个性特点”栏填写调查对象的生理情况,心理特征,性格,社会交往,爱好特长等;
二、“调查对象家庭基本经济情况”栏填写调查对象家庭住房条件,经济债务,家庭负担等;
三、“调查对象家庭成员意见”栏填写家庭成员对调查对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配合政法部门工作的态度,是否有具体的帮教措施,调查对象能否服从家庭的管教等;
四、“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有关组织意见”栏填写调查对象在单位、学校、有关组织中的一贯表现,对调查对象监护帮教的态度和建议等;
五、“调查对象所在村(居、社区)意见”栏填写调查对象在社会上的一贯表现,所在村(居、社区)群众或单位职工的反映,生活环境是否有利于实施社区矫正,对调查对象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等;
六、“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栏填写调查对象的家庭背景,个性情况,犯罪的外部原因,犯罪前后表现,帮教条件,对调查对象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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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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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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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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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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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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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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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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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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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别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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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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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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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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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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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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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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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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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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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主要直系亲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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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与调查对象 关 系 |
年龄 |
职 业 |
联系电话 |
住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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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对 象 个 性 特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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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 家庭基本 经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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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家庭成员意 见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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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被害人 及家属 意 见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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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有关组织意见 |
单位(学校、有关组织)负责人签名:
单位(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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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所 在 村(居、社区)意见 |
村(居、社区)负责人签名:
村(居、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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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 见 |
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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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意 见 |
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