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福政〔2010〕7号
福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必须加强监管和督查。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认真排出落实工作计划,明确目标 ,组织力量,加强监督,督促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本单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二、必须落实主体责任。本镇辖区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力度。要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主体责任,在全社会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舆论氛围,让业主明白自己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者,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被追究责任;继续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促使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我镇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得到全面提升。
附件:《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二○一○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安监局、镇全体班子成员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2日印发
校对:朱惠刚 共印7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