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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建设局关于要求审议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的请示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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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建[2010]48                    签发人:杨金法

绍兴县建设局

关于要求审议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的请示

 

绍兴县人民政府: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我局拟订了《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送审

稿),现提请县政府审议。

特此请示。

附件: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送审稿)

二○一0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王庆良     联系电话:85583371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村住房  改造建设  指导意见  请示

绍兴县建设局办公室                  201069日印发

附件:

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

(送审稿)

为切实抓好农村住房解困工作,不断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扎实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抓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县委[2009]38)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效解决农民住房困难,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促进人口向新县城、新城镇和农村新社区集聚的迫切需要;是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迫切需要。现在,农民住房问题已成为农村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举措,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解决农村群众住房困难放在首位,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推进人口合理流动;优化农民建房模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促进公共服务集聚,加快农村社区化、城乡一体化进程。2009年至2012年,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16900户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任务,完成500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完成400亩农村建设用地复耕。其中农村低保家庭的危旧房改造任务争取到2010年底提前基本完成。力争通过35年努力,基本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形成20-30个农民集中居住区,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三、坚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推进公寓式、规范联立式、严控独立式”的建房模式。严格分区域、按地域确定建房模式,除山区农村社区可建联立式住宅外,其余原则上以公寓式住宅为基本建设形态。

2、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无论是农民公寓安置,还是宅基地置换,都必须先拆除或退出旧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3、坚持按户型控制农村住房标准。多层农民公寓建筑面积控制在大户(6人及6人以上)220平方米及以下,中户(4-5人)180平方米及以下,小户(3人及3人以下)135平方米及以下;高层公寓的户型面积在多层公寓的基础上分别增加大户15平方米、中户10平方米、小户5平方米。联立式住宅占地面积分别按小户75平方米以下、中户95平方米以下、大户115平方米以下从严控制。

4、坚持规范农村住房建筑风格。城郊农村住房体现与城镇建成区相协调的建筑风格;农村社区和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城镇社区突现“粉墙、黛瓦、坡顶”的江南水乡农居特色。

四、进一步拓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途径

1、加快社区农民公寓建设。社区应根据社区规划在社区中心区集中建设农民公寓,重点安置农村住房困难户和拆旧安置户。县城和城镇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划拨土地的农民公寓。创新建房模式,地块面积较大(原则上不小于10)的农民公寓项目,在容积率达到多层1.25以上、高层1.7以上的前提下,允许不超过用地面积30%的土地用于建造联立式住宅,并与多层、高层公寓同时建设,以市场化机制面向本村农户竞拍(有条件的也可面向本社区农户竞拍),拍卖所得资金专项贴补农民公寓项目建设,弥补农民公寓建设资金不足,并相应降低农民公寓安置价格,特别是减轻经济困难户的经济负担。参拍农户必须符合户型控制要求,竞得联立式住宅的农户的旧房必须拆除或调剂给住房困难户。

2、加快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除柯桥、华舍、富盛、王坛、稽东外的镇(),都要以镇()为主体,启动建设200户以上的集中居住区,主要安置镇()区域范围内放弃宅基地的农户,下山移民及整村搬迁户,重点项目建设拆迁安置户,城镇建设控制区内近期未列入拆迁计划范围、要求提前拆迁的住房困难户。

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土地采用国有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实施主体。允许集中居住区项目中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部分住宅及商业用房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专项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小区管理以及经济困难户安置补助。

3、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允许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农户、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有置换要求的农户,放弃宅基地到柯桥新县城或镇(街)农民集中居住区置换公寓房。对住房困难户、下山移民、拆并自然村迁建户,优先予以安排。各镇(街)在集中居住区或通过回购商品房方式安排农村宅基地置换房源。对放弃宅基地(房屋)自行到城镇购买商品房的,直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贴,不再另行安排置换房。农村宅基地置换指导性意见另行制定。

4、完善填充式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机制。填充式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权须实行公开竞拍,竞拍对象为本村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拍得宅基地的农户必须符合拆旧建新、一户一宅和户型控制要求。农村低保标准2()以下经济困难户,可不通过竞拍,直接优先安排。经济困难户须经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5、完善创新建房安置方式。⑴以农民公寓形式建房的,在不突破住房控制面积的情况下,可视情况允许农户以“一户两套”形式选择套型。⑵在不突破住房控制面积的情况下,根据群众需求,可以建设跃层式的多层及高层农民公寓。⑶规范旧房调剂制度,已申请建房农户的旧房,本着以拆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影响农村新社区规划实施、道路拓宽、消防安全的旧房必须拆除,对符合规划且有保留价值的可以调剂给住房困难户,但调剂受让方的旧房必须拆除,并符合一户一宅和户型控制标准。对调剂的旧房,须经镇审核后报县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或重新审批手续。⑷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安排一定的廉租房,允许低收入农户置换廉租房,其退出的宅基地(房屋)直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贴。

五、强化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的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坚定地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意见,确保政令畅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阵地,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农民自觉接受以公寓式住房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推动人口向新县城、新城镇和农村新社区中心区集中。

2、严格建房管理。一要严格自建房翻建审批,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要严格拆旧建新政策,县级部门或县级授权镇(开发区)在建房审批和住房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坚持先拆除后安置,对不拆除旧房退出宅基地的一律不予以安置。三要严格农房户型管理,户型人口标准、住房困难户认定严格按县有关规定执行,并必须经村公示栏公示、国土部门确认。四要严格批后管理,确保“地块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主体建筑验收到场”和“综合验收到场”的“五到场”制度到位,严格执行到场检查签字制度。五要严格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建设、国土部门及镇()要按各自职责,加强日常违章巡查,将批后管理落实情况与防违、控违机制有机结合,凡发现有新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六要严格户口和住房过户管理,严禁户口非正常迁入和住房过户分户。

3、强化要素保障。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安排上年全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2%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宅基地置换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奖补,加大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各镇(街)要安排上年可用资金的5%以上用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充分发挥新社区建设投资公司作用,进行融资建设。加强用地保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过程中,优先安排农民公寓和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确保规划落地。根据年度城镇、农村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确保当年计划用地指标总量10%左右、复垦指标20%以上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并根据各镇()人口总数、住房困难户数量,切出一定土地指标,直接下达给镇()用于农村新社区建设。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大旧村拆迁改造、宅基地整理置换力度,可按宅基地可置换面积的20%左右申请周转指标用于周转房建设,实行先借后还,在周转房用地手续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归还。

4、鼓励探索创新。各镇()在坚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各地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大胆探索创新,只要有利于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人口集中居住,有利于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都可以积极试、大胆闯,特别要提高经营土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走出富有各地特色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新路子。几大平台要先试先行,特别要率先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为全县面上全面推进作出样子、积累经验。

5、加强工作考核。将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列入镇(街)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县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年终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县农房办要加强检查督导,建立考核评价细则,确保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顺利、平稳、有序推进,不断改善农民住房条件。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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