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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
浙安委办〔2010〕42号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中心城建管办、平水副城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浙安委办〔2010〕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继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交通非法违法行为,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绍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 道路交通 事故 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