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绍兴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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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残疾人 服务 托养 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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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残联,县政府办公室,阮建尧副书记、马芳妹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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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镇(街道)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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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0年9月14日印发 |
绍兴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19号)和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2号)及省残联《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计划实施方案》(浙残联教就[2010]35号)精神,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照料为重点,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
二、服务对象与功能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是以劳动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入庇护中心的残疾人应病情稳定、无暴力倾向、适合群体生活、本人自愿,家属通情达理,并支持庇护中心开展工作。庇护中心以就近方便为原则,依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要开展为智力、精神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兼有庇护工场、工(农)疗、职业培训等辅助性服务功能。
三、举办主体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可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举办;也可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报经批准设立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支持扶持。
四、设施和人员要求
县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应设在生活方便、周边无污染、较为安全的地方,有相对独立的房屋,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规模能接纳服务对象8人以上,人均面积按功能要求原则上在10平方米左右,室内外有一定的活动场地。配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工场作业、培训、办公等设备设施,场地原则上由举办者提供,也可租赁解决。以租赁形式解决场地的,必须签有五年以上合同。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必须配备一名专职负责人、一名专职或兼职医生,按照每10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管理人员)。
申报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人员及设施等配备按照省残联《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计划实施方案》(浙残联教就【2010】3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符合条件验收合格的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统一挂“浙江省绍兴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标识。
五、政策扶持
为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开展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的企业经省残联审批认定为工疗机构的,可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17号)和《浙江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浙残联教就[2007]86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的可享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作为专产、专营的庇护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庇护中心管理和护理岗位可列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9]30号)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残疾人从事庇护中心管理和护理岗位,如不符合前述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可按照《关于扶持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通知》(绍县残字 [2007]5号)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县根据庇护中心接收的残疾人人数,全日托按9000元/人·年的标准补助到中心(按月折算);全日托加住宿按12000元/人·年的标准补助到中心(按月折算)。对正常运作半年以上的县级庇护中心,根据规模给予每家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达到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标准的可享受省级一次性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残疾人康复训练、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改造建设(需有设备购置、房屋装修等清单及正规的付款凭证作为资金补助依据)。对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庇护中心实行每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等级和规模给予1-3万元的奖励。
六、工作分工和监督管理
县残联主管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工作,负责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的验收审批,监督指导残疾人庇护中心的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管理。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相关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县国税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补助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