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规范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为深刻吸取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监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现状,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销售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作为特殊商品,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重点检查零售(长期性)经营单位私存乱放和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等现象,加大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正常渠道购买、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规范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严格销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量存放,严禁超量存放、超范围经营。同时,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更新防护设备,确保安全经营。
三、严格销售登记制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按照“世博会”期间安保和县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经营备案登记工作,以便县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核查和质量追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接此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
绍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