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调整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有关待遇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浙组〔2008〕5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开始,对全县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岗的全县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
二、调整内容
1、基本工资:
⑴对于2006-2008年招聘的高校毕业生,从2010年1月起,月发放标准调整为大专学历人员1700元、本科学历人员1900元。
⑵对于2009年及以后招聘的高校毕业生,从2010年1月起,试用期内月发放标准调整为大专学历人员1500元、本科学历人员1700元;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发放标准为大专学历人员1700元、本科学历人员1900元。
2、住房公积金
⑴缴存时间:2010年1月及以前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从2010年1月开始缴存;2010年1月以后招聘到村(社区)任职的,从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之后的一个月起开始缴存。
⑵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即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奖励工资)除以实际工作月数;对于当年新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缴存基数按上月基本工资计算。
⑶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各按缴存基数的10%缴存,见分进元。
三、经费列支渠道
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负责,同时县财政按以下比例进行转移支付补助:平水、王坛、稽东、富盛、孙端、陶堰、兰亭、漓渚、湖塘等九个镇(街道)县财政转移支付比例为50%,其他十个镇(街道)县财政转移支付比例为40%。
四、其他
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有关待遇转移支付结算表
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人事局 绍兴县公积金中心
主题词:高校毕业生 调整待遇 通知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校对:杨菊萍 2010年7月7日印发
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有关待遇
转移支付结算表
填报单位: 所属年度: 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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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村(社区) |
工作 月数 |
全年经费发生情况 |
转移支付比例 |
转移支付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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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 |
社会保险 单位缴费 |
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费 |
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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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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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注:该表由各镇(街道)负责填写,并于年底结算前报县财政局预算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