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行政村:
按照《平水副城总体规划》、平水镇农村新社区规划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土地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为确保副城开发建设快速、有序推进,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阻力,提高村集体土地的利用率和单位产出率,保障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严防集体资产流失。现就严格村级集体土地租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村集体土地租赁。各行政村必须严格执行副城总体规划和新社区建设规划,严禁出租规划控制区内的集体土地(含林地、耕地),坚决制止违反各类规划出租土地的行为,对任何出租的土地行为必须报经镇党委政府同意方可执行。
二、规范村集体土地租赁行为。对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予以租赁的土地,各村必须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土地租用期限、用途和合同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特别要说明租用土地在遇政府因发展需要,承租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执行,出租方村退回剩余租金,其余不作补偿。各村土地租赁合同必须经镇党委政府审核盖章后才能生效。
三、构建土地租赁的规范运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各村土地租赁行为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村集体土地租赁制度,对出租土地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建管委规划部门认可,报镇党委政府批准,严防因以过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租,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
四、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出租方村两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加强对出租土地管理,严禁擅自占用耕地搞非农建设。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乱搭乱建,一经发现,各村应及时报告国土部门,立即制止,并终止合同执行。对确需临时用地的,必须经镇农业、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用地。
五、加强土地租赁行为督查。成立由镇纪委牵头,各片正副片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村级集体土地租赁情况督查组,镇农办和土管所具体负责实施督查工作。督查采用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租赁土地实行属地管理,村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土地的,镇党委政府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报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出租土地,由于失管,造成土地用途变更,追究村相关干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