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杨镇委[2010]29号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杨汛桥镇拥军优属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村(居),部门:
《杨汛桥镇拥军优属若干政策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拥军优属 政策规定 通知
杨汛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100份)
杨汛桥镇拥军优属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双拥服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条例》和《绍兴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服务对象是指户籍在本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
第三条 本镇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都应依照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镇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镇长担任组长,人武部长及分管社事办的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社事、人武、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社事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季例会一次,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双拥”工作。
第五条 确定每年农历12月15日为拥军优属活动日,各村及居委会应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开展走访慰问、送春联贺新年、做好事送温暖等活动。
第六条 孤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优先、优待入住镇敬老院。
第七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在镇卫生院就医时,凭抚恤补助证,医疗单位要先给予挂号、划价、取药、优先办理住院手续,并优先入住扶贫病房。
第八条 重点服务对象若属“四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无抚养人)和“三因”(因病、因残、因灾)等困难对象,优先列入低保对象(抚恤补助费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优先享受政府及慈善机构的救助。
第九条 现役军人家庭在申请农民公寓和经济适用房 时,优先予以安置。对经济确实困难的重点服务对象中的危房户,镇村视困难程度酌情给予照顾。
第十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
第十一条 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村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特困重点服务对象,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其中西藏、新疆兵的优待政策按不低于现行优待金标准的3倍、2倍执行。
第十三条 大学生(指应届生、历届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可享受政府补偿大学读书期间的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的优惠政策,每年最高可达6000元,总金额最高可达24000元,经县以上相关部门及就读学校共同审核后由国家财政支出;对于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入伍实施学费补偿,由县人武部会同教育局对其审核后根据按实际就读年份予以补助,每年补助6000元,经费由县财政保证;对于历届生应征入伍的,可享受政府补偿大学读书期间的相应学费每年4000元,由镇武装部审核,镇财政予以保障。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享受标准优待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发1000元。
第十四条 对职高学生毕业前一年自愿参军入伍的,退伍后允许其复学。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慰问与座谈等活动,及时了解情况,每年在春节及“八一”前夕进行一次慰问,听取有关意见,切实为重点服务对象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按照“区别对象,奖励先进”的原则,对现役军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1、对被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对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对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4、获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镇政府凭批准机关的立功证书和奖状兑现奖励政策,同年符合前款(一)至(四)中两项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按其最高等级奖励的一项发放。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回家自谋职业安置费发放,属于非农户口的由县民政局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25000元,每服役增加一年增发3000元;属于农村户口的由镇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10000元(2009年标准),标准按不低于镇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50%发给,同时每服役增加一年增发1000元。西藏服役后退伍的农业户口军人其退役安置费为25000元,由县镇各承担一半。
第十八条 当年退役的义务兵,在村和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 各村(居)应成立拥军优属服务小组,统一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主任任副组长,两委会成员为成员,定期开展拥军优属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本镇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杨汛桥镇人武部或社事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