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杨镇委[2010]16号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土地征(使)用、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通知
为推进杨汛桥镇镇域城市化,全力建设现代化小城市,切实规范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上级有关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对我镇征地、房屋拆迁有关补偿政策作如下规定:
1、严格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许可,禁止利用村(居)集体土地、企业出让用地、闲置工矿用地及其它未利用地擅自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土地征、租(使)用。
2、严格土地征用标准。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律按绍县政发[2008]8号文件《关于完善绍兴县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补偿项目和标准;收储出让用地的,按绍兴县同期补偿标准执行。
3、严格拆迁安置标准。城市建设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政策一律执行绍县政[2002]64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征用国有出让(划拨)土地房屋的,一律执行绍兴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令第12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变向、替换、突破等办法违规拆迁安置。
4、建立社会保障统筹资金。为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养险保障历史遗留问题,适度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障费用,镇建立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资金从征地拆迁镇财政配套资金中统筹提留。统一镇级征地、拆迁有关统筹标准,按村(居)企业实行专项专户管理,统筹资金专项用于所在村(居)失土农民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统筹金筹措标准为:征用村(居)集体土地的农田、建设用地按3万元/亩、其它非耕农用地(林地等)按1万元/亩配套给村(居);征用企业集体土地,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按2万元/亩配套给企业,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万元/亩配套给企业;收储工业出让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的,按5万元/亩配套给土地权属所有者。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障统筹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原杨镇委[2009]42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建设土地出让的若干政策意见》停止执行。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规范 补偿政策 通知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办公室 校对:徐兴华 2010年3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