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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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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街办[2010]1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通知要求落实到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1、必须加强监管和督查。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加强监管和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企事业主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2、必须落实主体责任。街道辖区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3、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在全社会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的舆论氛围,让企业主明白自己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被追究责任,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促使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推动街道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得到全面提升。

 

 

 

 

柯桥街道办事处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安委会、县安监局

柯桥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金永根      2010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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