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9〕267号)和《绍兴县县镇村医疗卫生资源统筹配置试点工作方案》(绍县政办发 [2010]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实行医疗机构批准备案制度。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做好执行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工作任务的医师执业管理工作,在批准本单位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的同时,填写《绍兴县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见附件),向县卫生局备案。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制度。
在区域医疗联合体内以管理一体型或紧密协作型为主要模式开展医疗合作的,填写《绍兴县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经县卫生局审核备案后,医师方可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开展横向医疗合作,需经双方医疗机构同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填写《绍兴县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经县卫生局审核备案后,医师方可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
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间医疗合作名义进行医师多点执业的暂不包括各类门诊部和诊所。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备案注册管理。医师多点执业,县卫生局应在《绍兴县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办理备案注册手续的部门,进行网上备案注册,并根据备案起止时间明确执业时限。
三、卫生部文件中第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目前卫生部正在部分省市试点,我县暂不执行。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申报增设诊疗科目、年度校验等审核标准中的执业人员依据。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