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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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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16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对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建立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的有效手段,对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办法》要求,加强对本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的日常管理,自我管理和动态管理。

    二、落实责任。对医疗机构记分管理工作根据执业行为的类别由县卫生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局医政科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具体记分管理部门。各相关科室要组织卫生监督部门和有关医院管理专家,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督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告知立即或限期改正,同时报局医政科,由局医政科下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将作为我局对医疗机构作出年度校验结论的重要依据。

    三、形成合力。局相关科室要正确把握《办法》精神,加强信息互通,加强动态监测,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管理;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广泛学习宣传《办法》的计分规则,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全面提升我县医疗机构整体管理水平。

    四、记分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年度累积计分,积分周期为一个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年度重新开始计分。

    五、通报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分超过规定分值的,我局将依法对该机构作出通报批评,暂缓校验等处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将通过网络、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浙卫发〔2010〕160号)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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