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各工商所(分局)、县局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实行透明化经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着力构建政府引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管理格局,倾力促进我县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在全面落实《关于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为的通知》(绍县工商【2010】91号)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决定在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中推行“四公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
1、价格公开。即公开汽车售价。包括最低优惠价、活动价。
2、存量公开。即公开现有存库车辆,包括车型、款式、颜色、数量等。
3、预定公开。即公开无库存状态下的预定量及预定车辆的预期到货时间。
4、入库公开。即公开新到车辆的入库情况,包括车型、款式、颜色、数量。
二、“四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与实际相符,不得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2、公开信息的有效性。是指已公开的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3、公开信息的显著性。是指公开信息的载体应当放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并有醒目标志,方便消费者了解和监督。
三、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四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四公开”制度是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展示自身形象、提升经营档次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工商部门开展行政指导、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又一服务措施。推行“四公开”制度有利于提振我县汽车市场的消费信心,有利于促进我县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各工商所(分局)、县局有关科室必须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2、要切实确保“四公开”制度落实到位。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要抓紧安排人员和经费,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2011年4月20日前落实好本企业的“四公开”制度。各工商所(分局)可结合责任区监管,指导、督促汽车销售服务企业按照标准要求按时推行“四公开”制度。县局相关科室要落实人员积极指导企业推行“四公开”制度,及时组织人员对“四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要不断总结完善“四公开”制度。“四公开”制度是一项新的措施,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各工商所(分局)、县局有关科室在工作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注重相互沟通,适时组织调研,不断完善“四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