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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rar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