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爱卫会,开发区管委会,县机关各部门:
今年四月是全国第二十三个爱国卫生活动月。根据全国爱卫办和省、市爱卫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卫生创建工作安排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四月一日开始至四月三十日止。
二、活动主题
本次爱国卫生月以“清洁美丽家园,预防疾病流行,培养健康行为,打造健康生活”为主题,贯彻落实《2010-2011年绍兴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方案》,紧密结合“清洁柯桥、洁净乡村”竞赛活动和灭蚊灭蝇先进城区复查达标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春季灭鼠和健康教育等活动,全面营造清洁、卫生、健康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意识,保障全民身体健康。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全民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
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机关各部门单位要组织机关干部、学校师生、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全面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结合灭蚊灭蝇先进城区复查达标和春季灭鼠活动,城区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与居民楼院开展“整治楼院环境卫生、清除病媒孳生地”活动。农村结合洁净乡村竞赛活动开展以“村容整洁,人人有责”为主题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同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和管理;抓好交通秩序管理;加强环境污染的防治监督管理;加强城市管理监督执法;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和商业网点经营秩序管理;加强烟草广告及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春季灭鼠活动。
开展以春季灭鼠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发动群众彻底清除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场所,同时开展春季灭鼠投药活动。各单位要坚持“条包块管、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辖区要求,按规定开展常规灭鼠投药和完善防鼠设施。各镇(街道)组织实施时,要统一计划、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药物。严禁私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鼠药。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要对开展活动效果进行技术监测,做好灭鼠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三)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机关各部门要积极实施“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宣传阵地开展春季防病知识宣传,加强公民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县健康教育所和各医院公卫科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各新闻媒体要结合爱国卫生月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四)开展公共场所控烟活动
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认真贯彻《绍兴县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围绕《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活动,表彰无烟单位和控烟积极分子。县疾控中心要认真做好控烟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各新闻媒体要开展控烟宣传报导,发动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控烟活动,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今年的爱国卫生月活动,也是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重要内容。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制订活动方案,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部门等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参与此项活动。
(二)广泛发动,全民参与
在爱国卫生月期间,要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全民共同参与,要结合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对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激发全民参与热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卫生意识。
(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要抓好环境卫生方面的重点,切实为居民解决一些急、难、愁的环境卫生问题,并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机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治标的基础上,强化治本措施,认真落实各项环境整治工作,完成本地、本部门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任务。
(四)自查督查,认真总结
要结合实际,根据环境卫生整治、健康宣传教育、春季灭鼠和公共场所控烟等一系列活动要求,利用这次爱国卫生月活动有利时机,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日常环境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县爱卫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督导春季灭鼠、社区卫生、单位卫生、村庄环境治理等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活动情况的跟踪报道,对脏乱差状况严重的区域和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做好舆论监督。活动月结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机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爱国卫生月活动总结、统计表及有关情况于5月5日前报绍兴县爱卫办。
县爱卫办联系电话:84125509,邮箱:a4125509@sina.com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