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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绍兴县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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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县劳动监察大队:

自2009年10月以来,各镇(街道、开发区)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高度重视、守土有责,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联合有关部门查处了一些典型违法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了全县职业病危害防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是,我县的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卫生投诉、职业病危害纠纷逐年增多。为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逐步实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7号)的目标,按照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浙江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卫发〔2011〕59号)及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绍兴市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卫发〔2011〕78号)精神,决定2011年继续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以石英砂加工、家具制造、木质玩具制造、制革、化工、印染等企业为重点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进一步密切卫生、人社和工会等部门(以下简称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起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和解决,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明显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治理范围

(一)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玩具制造、石棉制品加工、制革企业;

(二)绍兴县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县化工、印染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绍县公卫办〔2011〕2号)文件确定的化工、印染企业;

(三)2009~2010年专项行动中,治理未达标企业。

三、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五个一”和“一个备”,即配备一名持证上岗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员;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组织劳动者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组织劳动者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建立一套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九)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十)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十一)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十二)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管理;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县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继续负责全县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因人事变动,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调整后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确保工作人员、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教育;用人单位签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书》或《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承诺书》,明确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推动企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职业卫生(健康)技术部门的作用,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四)强化执法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部门将加强联合执法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各级工会要对企业落实专项行动各项要求进行群众监督,推动企业建立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主要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积极组织发动职工参与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强化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1年4~5月)

县制订下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继续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行动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体措施,认真进行部署;并在2011年5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县专项行动办公室(绍兴县卫生监督所内,地址:柯桥兴越路1356号,电话:85585828,传真:85585805,电子邮箱:m13606553585@163.com)。

(二)排摸对象、宣传培训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1年5~7月)

1、确定专项行动治理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根据专项行动治理范围,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于2011年5月20日前确定本辖区的治理对象。

2、组织宣传培训,明确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2011年5~6月,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牵头,会同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协会,组织治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其中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员须参加系统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书》或《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承诺书》。

3、企业自查自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企业应根据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填写《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明细表》(附件3),于7月31日前报当地镇(街道、开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2011年8~9月)

县专项行动办公室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棉制品企业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卫监函〔2010〕字第27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20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对象验收标准的通知》(浙卫监函〔2010〕字第19号)等文件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和治理验收,并就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或重度危害作业的岗位或车间,设置《职业病危害重点监控区》警示牌,登记造册,并就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实施动态管理,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或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四)总结考核阶段(2011年10~11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按照《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附件4)的要求,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监管单位检查复查情况统计表》等表格(附件5~7)请按照表格“备注”栏要求,由相关单位进行统计并上报;并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工作总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连同附件4、6、7,以纸质和电子报表形式,一并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作好充分准备,迎接上级的专项考核检查。

县三部门将联合组成监督检查组,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考评;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接受省、市专项督查。

附件:1.绍兴县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调整后名单;

2.镇(街道)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呈报表;

3.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明细表;

4.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5.监管部门检查复查情况统计表;

6.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汇总表;

7.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绍兴县卫生局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总工会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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