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条 为规范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交通执法车辆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执法单位的执法车辆专用于执行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海事接警处警任务,不得擅自用于其他与交通行政执法无关的用途。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其行政执法效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执法车辆必须定人驾驶,严禁无证驾驶和非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任务人员驾驶。
(二)执法车辆必须定位停放,执行完工作任务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内。如工作需要确需在单位外停放过夜的,应征得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确定好停放点,但停放点不得设在居民小区内。同时要将停放地点、保管人员等信息报局里备案。
(三)执法车辆必须定向使用,仅限于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任务时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四)执法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严禁将执法车辆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中执法行动时借于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使用除外。
(五)执法车辆在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停放在休闲、娱乐、餐饮等公共场所。
(六)执法车辆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服;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文明行车,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严禁酒后驾车。
第四条 安装警灯、警报器的执法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灯警报器,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期间使用。执法车辆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查处交通违法案件。
(二)依法采取交通行政强制措施。
(三)处理可能危害公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四)发生公路堵车、需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维持交通秩序。
(五)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第五条 除处理危及公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外,执法车辆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警灯;通过城区道路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执法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明令禁止鸣号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执行紧急公务时除外。
第六条 各执法车辆责任人应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车况处于良好状态,保持车容车貌卫生整洁。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第七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管理 规定
主送:直属各执法单位。
绍兴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