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针对当前食品添加剂滥用乱用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我县流通环节依法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依法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打击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使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绍兴县工商局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寿志平;副组长,薛 白、朱小坚、章丽琴、钱建宏、丁宝良、石志全;成员,各工商所(分局)、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科,负责组织、协调全局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各所(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三、工作任务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同时,着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各项措施的工作力度。专项整治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在5月上旬完成)。根据卫生部4月19日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以下简称《名单》,见附件),督促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开展自纠工作,调查掌握本地区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1.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证件;是否认真登记销售台账;食品经营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生产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是否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流向是否明确;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2.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在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并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非法食品添加物的来源线索。
3.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本地区流通环节违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的类别,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已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措施和机制。对发现《名单》以外的其它非食用物质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一旦发现,汇总反馈给质监、卫生部门。
4.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涉及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举报,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二)清理整顿阶段(5月中旬—7月中旬)。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营者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
1.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查自纠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查自纠情况,以及主体资格、进货票证、标识标签、商标广告等情况,对明知故犯、知情不报、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2.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 基层工商所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加大监督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退市工作力度,尤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通报和消费者举报的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退市进行跟踪监管,依法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
(三)规范巩固阶段(7月下旬-8月下旬)。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的监管机制。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和实施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1.核实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底数,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确保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和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帐等自律制度,切实把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市场准入关口;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销售食品添加剂,做好食品添加剂销货台账,掌握食品添加剂流向。
3.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管制度,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纳入到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中,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跟踪溯源查处机制。
通过全面整治,严格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主体资格,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行为,使经营者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任务,严格监管责任,加强检查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专项整治中,要科所联动,加强与当地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链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三)及时报告,加强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各工商所(分局)、县局相关科室要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整治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