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通过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有机会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使自身获得发展。这既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也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我县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从根本上帮助了残疾人提高生活水平,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但残疾人在用人单位“挂名”(用人单位仅为残疾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支付或支付少量现金给残疾人,残疾人实际不上岗)现象的存在,损害了残疾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利益,做好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
1、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听力残和言语残可放宽到一级二级)且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未享受县残疾人托(安)养政策;
2、用人单位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残疾职工的工资必须通过银行发放,且达到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1-3月为850元,2010年4-12月为980元,2011年为1160元,包括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类保险)。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须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残保金征缴的范围和标准
凡在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县)、区驻我县单位),均应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残疾人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对未安置残疾人或安置未达比例的单位,其残保金缴纳标准按县政府[2003]27号文件执行。单位2011年应缴残保金金额=(单位2010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2010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数)×计征标准工资。
在职职工数依据: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县人事局统计的实际在职人数计算;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按核准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计征工资标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计征工资标准,2010年度统一确定为17000元/人。
三、残疾职工确认的资料和时间
残疾职工安置数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予以核准确认。
凡在2010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需填报《绍兴县残疾人就业确认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绍兴县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已办理安置确认证明的用人单位还需持《安置残疾人认证书》和《绍兴县残疾人就业证》),并根据实际安置月份持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1、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
3、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①残疾职工首次在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2010年度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或更换《绍兴县残疾人就业证》的需残疾职工1寸照一张。
残疾职工按比例安置就业的确认时间为2011年8月1日—9月15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未递送资料或资料不全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再给予抵扣。
四、残保金缴纳的时间和方法
1、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残保金,由各单位自行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2、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的残保金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应在2011年10月份征收期内向各地税分局(所)缴纳,缴纳的残保金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缴残保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所得税税前)列支。
3、对逾期未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残保金统筹。
五、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
残保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残保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上级财政、残联部门的督查。
各地税分局(所)、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要认真执行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把关,及时足额收缴残保金。同时,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有关部门将本文转发至所属各类用人单位,并协助做好宣传和残保金的收缴工作。
附:1、《绍兴县残疾人就业确认单位基本情况表》
2、《绍兴县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