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司法局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同时也给在逃人员一个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脱逃罪犯,要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内主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将一律以自首论。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依法不予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处理上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的;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首;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
四、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应当深明大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规劝、带领在逃人员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得到从宽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所有公民都有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对知晓的犯罪线索应当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抓获重特大逃犯的,将给予重奖,并依法予以保密和保护。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追逃工作 投案自首 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