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83号 签发人:吴汉华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复函
袁启淼、李炳炎、骆业奎、王宝堂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依法打击恶意竞争扰乱用工市场秩序行为,保持地区劳务市场和谐稳定的第8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原先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中西部劳动力有明显回流的趋势,从而造成东部地区劳动力日趋短缺,出现“用工慌”现象。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优秀的员工逐渐成为企业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些员工在单位任职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甚至商业、技术秘密已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就成为个别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一种捷径。这种行为不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针对上述实际情况,结合代表们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局把《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利用“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载体,以开展人事经理普法培训、分发资料等多种手段,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在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的同时,不断提高劳动者遵守劳动合同的意识。
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通过帮助用人单位制订合法规范的管理制度、与职工签订正规有效的劳动合同、提供良好用工环境和工作条件、制定合法合理的工作休息制度、建立工资增长机制,适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等方式提高用工管理水平,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建立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充分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部门联谊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来提高职工队伍的竞争力和凝聚力,真正实现职工“愿意来、留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三、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如发现其他单位存在违法招用与自己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情况,可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我们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孙为民 联系电话:84135976)
|
主题词:代表建议 答复 函 |
|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政府办公室、平水镇人大主席团 |
|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孙为民 2011年6月1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