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84号 签发人:吴汉华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复函
沈忠勇、徐晓耿、王宝堂、徐连珍、祝志娣、宋兴隆、傅幼林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政府放宽医保范围,将私营医疗机构纳入其中的第8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视为我县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符合一家纳入一家的宗旨,逐步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目前全县已有绍兴瑞金医院和绍兴县越中口腔医院两家民营医疗机构成为了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一卡通”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县人社发〔2011〕6号)规定,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实行集中受理审批,每年两次。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转发绍兴市劳动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县劳社发〔2010〕70号)的要求。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周颖 联系电话:8558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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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代表建议 答复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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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政府办公室、平水镇人大主席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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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周 颖 2011年6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