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78号 签发人:吴汉华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号议案的复函
韩文元、费存良、钱家林、张国民、沈如川、谢如炎、王玉英、陈雅卿、平水龙、王兴茂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完善养老保险交费比例及享受政策的第3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议案中提及“目前养老保险体现不出多缴多领、长缴多领的优越性”的问题,确实存在。主要原因是我县执行低水平缴费也能享受最低保障待遇的政策。即在2006年12月底前按低基数缴费参保人员、“前补后延”人员在办理退休时,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低于0.6的,按《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政发〔2006〕48号)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中断缴费、退职人员在退休、退职时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仍按2003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652元)执行。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将不再执行低基数缴费政策,逐步淡出“保底补足”,并且在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时,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对于低基数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0.6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实行指数化扣减,即在加退休金时,相应扣减养老金调整待遇,以体现“多缴多领、长缴多领的优越性”。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潘伟良 联系电话:84787138)
|
主题词:代表议案 答复 函 |
|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政府办公室、齐贤镇人大主席团 |
|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潘伟良 2011年6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