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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号议案的复函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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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人社函〔2011〕78号          签发人:吴汉华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议案的复

韩文元、费存良、钱家林、张国民、沈如川、谢如炎、王玉英、陈雅卿、平水龙、王兴茂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完善养老保险交费比例及享受政策的第3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议案中提及“目前养老保险体现不出多缴多领、长缴多领的优越性”的问题,确实存在。主要原因是我县执行低水平缴费也能享受最低保障待遇的政策。即在2006年12月底前按低基数缴费参保人员、“前补后延”人员在办理退休时,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低于0.6的,按《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政发〔2006〕48号)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中断缴费、退职人员在退休、退职时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仍按2003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652元)执行。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将不再执行低基数缴费政策,逐步淡出“保底补足”,并且在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时,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对于低基数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0.6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实行指数化扣减,即在加退休金时,相应扣减养老金调整待遇,以体现“多缴多领、长缴多领的优越性”。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潘伟良   联系电话:84787138)

主题词:代表议案  答复  函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政府办公室、齐贤镇人大主席团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潘伟良     20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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