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79号 签发人:吴汉华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6号议案的复函
费存良、谢如炎、钱家林、张国民、沈如川、王玉英、陈雅卿、平水龙、王兴茂、韩文元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的折抵年限保持不变的第36号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1年1月,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11]7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折算年限不足5年的,允许通过补缴费用后补足到5年;超过5年的按5年折算,其个人账户多余金额退还给本人。
目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初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在征求意见中。待该文件出台后,我们将及时落实上级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傅东升 联系电话:8413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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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代表议案 答复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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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政府办公室、齐贤镇人大主席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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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傅东升 2011年6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