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76号 签发人:吴汉华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号议案的复函
朱调云、金国琴、陈正文、章生茂、高玲娣、谭爱芬、金灿新、陈柏兴、陈国洪、吴培生、陈林川、何存强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增加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报销项目的第6号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0年起,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覆盖本县所有未参加县内或县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由县卫生部门主管。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政策的说明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6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县统一执行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5元的门诊补助标准;同时参保人员(除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外)可享受门诊报销待遇,门诊报销起付线(400元)以上至封顶线(2000元)部分费用,在职职工报销40%,退休人员报销50%。
目前,市政府已形成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正在征求意见中。方案中涉及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提高的问题,待正式文件出台后,我们将及时落实上级政策,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傅东升 联系电话:8413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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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代表议案 答复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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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柯岩街道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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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傅东升 2011年6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