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60号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司建字
第1号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县人民法院:
贵院〔2011〕绍司建第1号司法建议书收悉。我局组织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制科等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讨,认为贵院向我局提出的关于原告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诉我局及第三人许敖成劳动行政确认行政争议一案中指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提出的司法建议具有合理性。根据贵院的建议意见,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作出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程序要求作出,强化行政行为在合法前提下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特别是在工伤认定等热点行政行为作出前,更要对申请、受理、撤销、送达等环节进行核实和确认,使结案程序进一步完备,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公正。
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证据收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切实注重合法合规收集,特别是注重证据形式的合法合规。对于从其他案件中直接引用的证据,必须在副本或复制件上标注证据来源,注明出处及提取时间,并确认与原件无误,使证据的收集更加合理合法。
三是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由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和发生事故时间相差的时间段较长,部分当事人举证存在证据不充分、逻辑不周延的情况,对我局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针对这一实际问题,我局在以后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将进一步强化行政调查工作,更为积极主动、深入细致地调查案情,依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加强相关证据的分析研判,对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案件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在工伤认定中围绕工伤认定的实事要件予以说理。
最后衷心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复函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黄汉喜 2011年5月9日印发
